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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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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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9号 | - |
当事人- 勐海邮政宾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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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雍贤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渠县人,因涉嫌本案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2)第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贤冬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贤冬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雍贤冬携带毒品欲乘坐CZ8138次航班由景洪前往重庆。22时45分许,在西双版纳机场安检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拉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47.1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毒品称量、取样、收缴笔录;鉴定结论;刑事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雍贤冬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47.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雍贤冬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雍贤冬携带毒品欲乘坐CZ8138次航班由景洪前往重庆。22时45分许,在西双版纳机场行李托运安检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拉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47.1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雍贤冬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雍贤冬的时间、地点及经过。4、检查笔录,证实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在检查雍贤冬携带的行李箱拉杆内发现毒品可疑物。5、毒品称量、取样、收缴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7.1克,经被告人雍贤冬当面称量、取样、收缴的事实。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物品有毒品可疑物净重347.1克等。7、被告人雍贤冬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和两个朋友于5月25日坐班车来到景洪市,后有一个姓张的四川男子接去勐海,他在勐海邮政宾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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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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