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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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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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财保74号 | - |
申请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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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10-08 |
2 |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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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财保75号 | - |
申请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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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10-08 |
3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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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执保21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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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12 |
4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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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财保13号 | - |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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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10-14 |
5 |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陆晓燕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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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47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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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6 |
林志、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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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154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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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1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李雪婷、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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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9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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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1 |
8 |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郑俏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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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1245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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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1 |
9 |
刘益年、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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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3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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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31 |
10 |
梁文萍、广西兆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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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23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梁文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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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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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江民一初字第22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阳美兰 被告-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吴士灯 许磊 广西居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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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2 | (2015)江民一初字第204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传芳 梁桂明 王河 梁洁 何文飞 被告-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吴士灯胡爱平 蒙秀洁 岑丽丹 广西居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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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7-29 |
3 | (2018)桂0103民初2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黄燕芬 赖基聪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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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8-04-17 |
4 | (2017)南仲受字0689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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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仲裁委员会 | - | 2018-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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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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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7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庞兴树 阙晓媛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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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7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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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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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3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当事人-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被告- 田波 邓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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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邓秋华、田波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3100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秋华、田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843.65元;2.判令被告邓秋华、田波应给付原告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5933.26元;3.判令被告邓秋华、田波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2539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邓秋华、田波承担;5.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权属为被告邓秋华、田波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的房子,有权以该财产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对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包括被告的身份证地址及其他地址,通过外出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华南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及被告调解方案填写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6月17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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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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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7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庞兴树 阙晓媛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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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7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3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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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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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蓝罗善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罗利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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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2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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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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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陈国利 王黔云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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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68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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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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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60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张裕倩 当事人- 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被告- 郑二坚 郑剑冰 郑雄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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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裕倩与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郑二坚、郑雄文、郑剑冰、李欣霖、支春、第三人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二坚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3102号房房款的行为,被告郑二坚应向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2045428.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45428.1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雄文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301、2302号房房款的行为,被告郑雄文应向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1786345.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86345.0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剑冰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102号房房款的行为,被告郑剑冰应向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1068522.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68522.2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李欣霖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1单元2503号房房款的行为,被告李欣霖应向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538646.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38646.13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裕倩所支出的律师费73775元;六、被告郑二坚负担原告张裕倩所支出的律师费110662元;七、驳回原告张裕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95元,由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郑二坚、郑雄文、郑剑冰、李欣霖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郑二坚、郑雄文、郑剑冰、李欣霖负担。因判决书存在遗漏,应予补正,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2019)桂0105民初86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十七至十八行“2.撤销被告郑氏公司代郑雄文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301、2302号房房款的行为。”存在遗漏,现补正为“2.撤销被告郑氏公司代郑雄文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301、2302号、南宁华南城3号物流广场3B146、3B147号房房款的行为。”二、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一行至二行“3.撤销被告郑氏公司代郑剑冰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102号房房款的行为。”存在遗漏,现补正为“3.撤销被告郑氏公司代郑剑冰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102号、2002号房房款的行为。”三、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九行至十行“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雄文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301、2302号房房款的行为。”存在遗漏,现补正为“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雄文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301、2302号、南宁华南城3号物流广场3B146、3B147号房房款的行为。”四、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十六行至十七行“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剑冰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102号房房款的行为。”存在遗漏,现补正为“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郑剑冰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102号、2002号房房款的行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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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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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2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新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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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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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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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2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被告- 杨征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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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征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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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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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10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李雪婷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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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1095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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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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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60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张裕倩 当事人-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被告- 郑二坚 郑剑冰 郑雄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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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裕倩与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郑二坚、郑雄文、郑剑冰、李欣霖、支春、第三人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路有限公司代替第三人郑二坚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3102号房房款的行为,并要求第三人郑二坚返还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等费用2045428.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45428.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413304.33元;以2045428.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二、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替第三人郑雄文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301号房、2302号房房款的行为,并要求第三人郑雄文返还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等费用1786345.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77140.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258062.24元;以509204.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95772.86元;以1786345.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你那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替第三人郑剑冰支付南宁华南城江南华府9栋2单元2102号房房款的行为,并要求第三人郑剑冰返还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等费用1068522.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68522.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215908.28元;以1068522.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四、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替第三人李欣霖支付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9号楼一单元2503号房房款的行为,并要求第三人李欣霖返还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等费用538646.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8646.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108840.18元;以538646.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五、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替第三人支春支付南宁市沙井大大56号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3号广场A栋一层1C074号展示位房款的行为,并要求第三人支春返还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等费用15425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425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290553.79元,以154253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六、请求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郑二坚、郑雄文、郑剑冰、李欣霖、支春承担申请人(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84437元;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郑二坚、郑雄文、郑剑冰、李欣霖、支春共同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郑雄文、郑二坚、郑剑冰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向郑雄文、郑二坚、郑剑冰公告本案定于2020年8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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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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