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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的科技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B区5D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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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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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程明: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19.62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44030121016003093633日期:2021年08月13日金额单位:(元)执收单位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收单位编码0110021001缴款单位/个人程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标准数量金额103040201104案件受理费2419.6212419.62合计贰仟肆佰壹拾玖元陆角贰分¥2419.62案号:(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转账时必须填写的信息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3093633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序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咨询电话1深圳市财政局745864191277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662深圳市财政局955885400000151373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883深圳市财政局75591426371058801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554深圳市财政局44201501100058888886-100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955335深圳市财政局3020026000000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55221681256深圳市财政局4100050004000482100000000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755259391067深圳市财政局337010151200000139010008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0755829894508深圳市财政局443066285018150214877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955599深圳市财政局00024448192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07552547381410深圳市财政局94403601000011749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075522228085法院经办人:何秋明电话:缴款注意事项:1.非税收入缴款不支持ATM机转账。2.缴款方式:①可在受理窗口通过POS机刷银联卡进行缴费。②深圳市内可在上述代收银行任一网点通过柜台现金、刷卡、本行转账,或通过网银支付(部分银行已开通,网址:http://szfb.sz.gov.cn/ywpd/zfzcfssr/fszg/)进行缴费,也可在其他银行以跨行转账的方式缴费;③深圳市外只可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网址同上)的方式缴费;④选择网银支付或转账时,无论市内外均须在转账单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或“备注栏”中完整抄写本通知书中粗体加大的“转账时必须填写信息”,即深圳非税44030121016003093633(部分手机银行不支持完整抄写备注,故不推荐使用),且不再填写其他无关内容,否则可能导致缴款失败。3.如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需财政票据的,请自行携缴款通知书到深圳市内对应转入行的任何网点打印,缴款完成超过一个月的,需前往收款银行的分行营业部打印票据。4.因备注错误等原因导致缴费失败的,收款银行会将转账资金原路退回原转出账户;但以柜台现金进行转账的,收款银行会按转账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退款,因此转账时请务必填写正确的联系方式。5.在缴纳过程中如有其它不明事项,可直接拨打代收行对应的服务热线或深圳非税咨询电话0755-83928355、831600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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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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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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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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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之二程明:本院受理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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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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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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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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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之二程明:本院受理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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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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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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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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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106号程明:本院受理原告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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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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