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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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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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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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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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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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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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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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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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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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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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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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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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191号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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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2 |
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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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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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3191号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搏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欠款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田明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淼、人民陪审员施境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2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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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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