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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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与时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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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财保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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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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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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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10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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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12 |
3 |
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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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9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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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09 |
4 |
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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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9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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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09 |
5 |
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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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1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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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11-12 |
6 |
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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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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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11-09 |
7 |
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韩艮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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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2民初31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杨连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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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4-20 |
8 |
杨连德、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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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82民初3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杨连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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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4-20 |
9 |
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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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2执75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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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20-11-02 |
10 |
内蒙古呼铁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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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终123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内蒙古呼铁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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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6 | 2018-1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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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08民初164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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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民初16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 被告- 河北聚麟贸易有限公司 李江辉 马丽平 王新江 王晓伟 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 郭云飞 李会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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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聚麟贸易有限公司、李江辉、马丽平、王新江、王晓伟、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郭云飞、李会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河北聚麟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7688421.67元,及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338827.67元、罚息64952.19元,共计8092201.5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江辉、马丽平、王新江、王晓伟、河北博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郭云飞、李会敏名下位于海南省保亭县温泉公路国营新星农场六区二、七队龙湾雨林谷一期B1型1213号房,所有权证书编号为琼(2017)保亭县不动产权第0000666号的房产抵押物,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4、因本案引发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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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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