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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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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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2执保35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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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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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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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16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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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9 |
3 |
南昌启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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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执保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启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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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31 |
4 |
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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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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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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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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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4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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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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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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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财保565号之一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江西鍠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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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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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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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7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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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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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节华、谭小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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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81民初45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谭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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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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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逢鹅与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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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执异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异议人-黄逢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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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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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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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3民初16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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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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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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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民终4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陶节华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谭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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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小明、陶节华、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6民终48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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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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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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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9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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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183073.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2019年9月19日利息为250779.98元;自2019年9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18307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704元,由被告承担(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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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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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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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9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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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99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预付货款本1183073.11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250779.98元(以欠付的预付货款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分段累计,暂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起的利息以预付货款本金118307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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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4 |
上诉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海勇、曾文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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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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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万海勇、曾文瑜: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海勇、曾文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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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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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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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9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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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公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99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预付货款本1183073.11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250779.98元(以欠付的预付货款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分段累计,暂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起的利息以预付货款本金118307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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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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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有限公司牛行水厂、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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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41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牛行水厂 被告- 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洪城水业有限公司牛行水厂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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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牛行水厂、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有限公司牛行水厂、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周俊联系方式:0791-83822311。承办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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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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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佛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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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64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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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与万佛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63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2%从2018年4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二 〇 一 九年四月 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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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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