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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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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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2054号之二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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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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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874号之三谢志鹏(4409231983****2758)、谢赛平(4325031972****5033)、游社冰(4404211974****275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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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8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垚土 被告- 谢志鹏 郑春明 游社冰 谢赛平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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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874号之三谢志鹏(4409231983****2758)、谢赛平(4325031972****5033)、游社冰(4404211974****275X):本院受理原告潘垚土与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之三(主要内容:驳回原告潘垚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四(主要内容: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0年1月20日联系人:黄峰电话:(0756)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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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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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87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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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8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垚土 被告- 谢志鹏 郑春明 游社冰 谢赛平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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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874号之一谢志鹏(4409231983****2758)、谢赛平(4325031972****5033):本院受理原告潘垚土与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874号案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撤诉)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对原告度假城项目软基处理工程所投入的投资款1760万元承担共同归还的清偿责任;2、判令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及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在度假城项目软基处理工程应得工程款630万元支付给原告以归还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投资款;3、判令第三人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及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在西湖花园别墅(一、二标段)桩基础工程中应得工程款700万元(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支付原告以归还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投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覃昌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7月31日联系人:黄峰电话:(0756)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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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3 |
(2019)粤0404民初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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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8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垚土 被告- 谢志鹏 郑春明 游社冰 谢赛平 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力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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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874号谢志鹏(4409231983****2758)、谢赛平(4325031972****5033):本院受理原告潘垚土与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力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874号案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员工支付金湾区西湖湿地国际花园一七别墅(一、二标段)桩基础工程中应得的工程款700万元(最终以工程结算应得工程款或鉴定工程造价应得工程款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度假城有软基处理工程中投资款1760万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度假城有软基处理工程中应得工程款126万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覃昌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4月42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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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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