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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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罗粒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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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恢3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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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30 |
2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宜宾县金沙江建材原料经营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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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15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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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30 |
3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袁连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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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18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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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30 |
4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宜宾岷泉酒业有限公司、邹明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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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异1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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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8-31 |
5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蔡伟、王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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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15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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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8-31 |
6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陶开伦、袁连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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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18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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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8-31 |
7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屏山青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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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15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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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30 |
8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万玺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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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37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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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20 |
9 |
案外人李远荣与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被执行人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董宗涛、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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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异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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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10 |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全与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被执行人周全、钟荣、薛淑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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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执异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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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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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502民初1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许鹏秋 袁继萍 李茂 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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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2 | (2018)川1502民初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许鹏秋 袁继萍 李茂 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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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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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502民初853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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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 熊安宁 罗涛 岳柯 曾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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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853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贷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截止2017年12月21日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8761.67元,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8%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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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2 |
(2018)川1502民初854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鹏秋、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茂、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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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许鹏秋 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茂 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袁继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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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854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鹏秋、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茂、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罚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17年11月21日欠罚息5868701.39元,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8%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航天领域中段莱茵河畔小区香梅花园11幢1层2号-2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宜宾市房他证翠屏区字第00088523号)在3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茂、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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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3 |
(2018)川1502民初7411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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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7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 熊安宁 罗涛 岳柯 曾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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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7411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市洪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借款本金2898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为:截至2018年7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983273.90元,从2018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73%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笃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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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4 |
(2018)川1502民初1545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鹏秋、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茂、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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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1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许鹏秋 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茂 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袁继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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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1545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鹏秋、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茂、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海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98788.76元并支付罚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17年11月21日欠罚息5279160.26元,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8%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航天领域中段莱茵河畔小区香梅花园11幢1层2号-2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宜宾市房他证翠屏区字第00088523号)在3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茂、宜宾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双隆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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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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