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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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住建罚字[2017]第1-1-001号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住建罚字[2017]第1-1-001号当事人: 住 址: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和泰嘉园法定代表: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B地块擅自进行建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经研究,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当事人处以111122元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阳县支行{帐户: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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