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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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林万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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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11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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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12-29 |
2 |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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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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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1-01-04 |
3 |
苏明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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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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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1-06 |
4 |
莫美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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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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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1-06 |
5 |
梁艳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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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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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1-03 |
6 |
童学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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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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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0-29 |
7 |
冼福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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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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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0-29 |
8 |
黎福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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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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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0-29 |
9 |
林兆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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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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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0-29 |
10 |
罗乃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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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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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1 | 2019-10-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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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民终2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黄剑文 梁泽明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黄屏 林结娴 林冠成 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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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0 | 2020-02-27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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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7 | 2019-12-12 |
3 | (2018)粤民终2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晖祥旺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黄屏 林结娴 林冠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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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08-22 |
4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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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7 | 2019-04-04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黄屏 林结娴 林冠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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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18-05-17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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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 | 2018-04-22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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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林万成 林冠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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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3 | 2018-03-08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黄剑文 林万成 麦伟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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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3 | 2018-03-08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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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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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执92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2 | (2018)粤0606执721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6 | 详情 |
3 | (2018)粤06执682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9 | 详情 |
4 | (2017)粤06执114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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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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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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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3号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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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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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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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61349.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57.84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49.1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627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6276.28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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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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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陈子香 何琼燕 邓寿锋 钟志刚 林冠成 邹慧霞 林智明 林淑雯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麦伟隆 林俏苑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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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2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61349.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61364.16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57.84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61349.1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627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27250.42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6276.28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6273.9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7178.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一)利息:以4027243.11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二)罚息:以4027243.11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027178.96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6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并扣减已清偿的866666.67元。(三)复利: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按年利率7.2%计算;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9月2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四、被告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185号摊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0848-1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280号摊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0848-2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281号摊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0848-3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府又综合市场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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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4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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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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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7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对被告梁若鎏、郭结绮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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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5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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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陈子香 何琼燕 邓寿锋 郭结绮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梁若鎏 林俏苑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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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6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原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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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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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陈子香 何琼燕 邓寿锋 郭结绮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梁若鎏 林俏苑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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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5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原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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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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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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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原为罗凯原、梁亦民、霍娟,书记员何敏玲,现因审判工作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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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
8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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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 梁若鎏 郭结绮 邓寿锋 陈子香 钟志刚 邹慧霞 林智明 林俏苑 麦伟隆 林淑雯 林冠成 何琼燕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林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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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2号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本院受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谷贸易有限公司、梁若鎏、郭结绮、邓寿锋、陈子香、钟志刚、邹慧霞、林智明、林俏苑、麦伟隆、林淑雯、林冠成、何琼燕、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林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麦伟隆、林万成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麦伟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林万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诉人林万成所在地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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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
9 |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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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 被告- 梁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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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88号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昌盛房产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志文归还借款1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206.25元(梁志文已预交),由昌盛房产公司负担,并于归还上述借款时一并径付梁志文。上诉人昌盛房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88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昌盛房产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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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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