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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胡科技

    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1、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19层19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24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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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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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446号贺嘉晨:本院受理原告朱康玮诉被告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贺嘉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4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朱康玮退还货款373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7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贺嘉晨对上述被告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康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19.16元,保全费2393.05元,共计93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9312.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919.16元、保全费2393.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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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2

    (2021)粤0305民初24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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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朱康玮 被告- 贺嘉晨 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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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446号贺嘉晨:本院受理原告朱康玮诉被告贺嘉晨、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44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贺嘉晨向原告返还定金及货款共计人民币373200元;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410.13元(暂计至2020年12月4日,并按373200元的标准作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贺嘉晨清偿完毕之日);3.判令被告贺嘉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深圳连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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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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