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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铭芯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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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31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惠子鑫、高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民申3733-37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惠子鑫
    高菲
    魏现国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05
    2

    魏现国、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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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9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魏现国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3 2019-11-06
    3

    魏现国因与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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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9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魏现国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3 2019-09-17
    4

    高菲因与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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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9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高菲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3 2019-09-17
    5

    惠子鑫因与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民终28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子鑫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3 2019-09-17
    6

    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沪执复6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申请复议人-英皇(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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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5-17 2017-06-21
    7

    魏现国与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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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终22564、22566、225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子鑫
    高菲
    魏现国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24 00:00:00 2017-12-22
    8

    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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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2执异21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异议人-英皇(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02-15 2018-09-20
    9

    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申请复议人-英皇(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高菲与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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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子鑫
    高菲
    魏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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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子鑫 高菲 魏现国 被告-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3-15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高菲 惠子鑫 魏现国 被告-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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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7-12-26
    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高菲 惠子鑫 魏现国 被告-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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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G37 2017-08-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终28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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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9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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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891号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高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费追缴通知书,内容如下:上诉人高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再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86元。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二0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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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2

    (2019)粤03民终28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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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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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890号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惠子鑫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费追缴通知书,内容如下:上诉人惠子鑫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再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74元。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二0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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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3

    (2019)粤03民终28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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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89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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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892号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魏现国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费追缴通知书,内容如下:上诉人魏现国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再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847元。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二0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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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4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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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执312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子鑫 被告-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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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执3122号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子鑫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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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5

    (2022)粤0307执31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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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执31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高菲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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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执3123号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高菲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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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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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执31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高菲 被告-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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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执3123号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菲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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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7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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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执31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魏现国 被告-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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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执3124号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魏现国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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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8

    (2022)粤0307执31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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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执31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魏现国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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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执3124号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魏现国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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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9

    (2022)粤0307执31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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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执312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子鑫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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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执3122号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子鑫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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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10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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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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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民再83-85号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惠子鑫、高菲、魏现国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联合金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陆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并定于2021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现你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审理再审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佘琼圣、贾密、郭尔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佘琼圣担任审判长,苏冰娜担任书记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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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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