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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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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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谢艺 再审被申请人- 佛山市仁记金属有限公司 胡优学 佛山市南海怡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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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号佛山市仁记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谢艺与被申请人胡优学,一审被告佛山市仁记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怡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内容如下:本案于2015年7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由本院法官怀晓红、林传富、李衍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吴薇担任书记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若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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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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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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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胡优学 被告- 佛山市仁记金属有限公司 谢艺 佛山市南海怡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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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3号谢艺: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胡优学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仁记金属有限公司、谢艺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怡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胡优学、佛山市仁记金属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О一四年四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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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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