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运政罚〔2020〕1163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9月22日12时34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6790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玉树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玉树驾驶浙EE6790自卸货车超限125%导致车顶覆盖物未能全部覆盖该车所装载的矿渣。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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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详情 |
| 2 | 湖运政罚〔2020〕1167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9月22日10时5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6013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田玉锋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田玉锋驾驶浙EE6013自卸货车超限126%导致车顶覆盖物未能全部覆盖该车所装载的矿渣。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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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详情 |
| 3 | 湖长综执〔2020〕罚决字第15-0028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长兴盛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浙X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当事人雇佣的驾驶员XXX驾驶,在堆场装好矿渣后,于2020年4月24日14时00分驶入XXX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然后经由XXX互通转入XXX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准备经XXX大道转入XX路将该车矿渣运输至XXXXXXXX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石粉。至2020年4月24日14时30分被本局查处时,上述车辆正由南向北行驶在XXX镇XXX大道XX村村委西侧车行道上,该车装载的矿渣明显高于车厢挡板且裸露在外,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现场未造成遗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改正要求。2020年4月24日14时40分,当事人按要求用自动防尘篷布对车厢进行了遮盖,对运输车辆采取了密闭措施,完成整改。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6日因该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一次。当事人长兴盛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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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 4 | 湖长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15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长兴盛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成立,且当事人系第一次被查处,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方面)序号4号之规定,属情节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作出改正,可以从轻处罚。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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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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