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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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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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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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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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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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志扬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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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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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志扬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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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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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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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 杨凯 钟军 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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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19-06-11 |
2 | (2017)渝05民初10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杨凯 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钟军 沈阳熙宁商贸有限公司 张志扬 铁岭市鑫鼎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吴金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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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8-01-18 |
3 | (2017)渝05民初10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扬 钟军 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熙宁商贸有限公司 吴金忠 杨凯 铁岭市鑫鼎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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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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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5民初1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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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0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扬 钟军 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熙宁商贸有限公司 吴金忠 杨凯 铁岭市鑫鼎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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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040号张志扬、钟军、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熙宁商贸有限公司、吴金忠、杨凯、铁岭市鑫鼎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扬、钟军、彰武宁鹏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熙宁商贸有限公司、吴金忠、杨凯、铁岭市鑫鼎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附楼7法庭(41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09-15上传日期:2017-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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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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