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奉)应急罚〔2021〕003号 | 宁波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奉化五环特种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01月25日,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2、宁波奉化五环特种铝管制造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3、宁波奉化五环特种铝管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机关于2021年0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宁波奉化五环特种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宁波奉化五环特种铝管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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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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