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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40号1008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1)佛中法知民初28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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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苏宏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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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85-1号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苏宏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知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一审判决额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4、一审法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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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31
    2

    (2011)佛中法知民初28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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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86-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苏宏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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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86-1号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苏宏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知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一审判决额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4、一审法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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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31
    3

    (2011)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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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苏宏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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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公司:本院受理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彤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苏宏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达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名为“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2002P)”、专利号为ZL03337278.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二、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333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由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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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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