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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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键、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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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5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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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6 |
2 |
吴晓娟与陈保明、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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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69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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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1-03-31 |
3 |
贺国有、杨春菊等与赵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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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120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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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9-28 |
4 |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茂、史红梅、徐国荣、徐知府、王玉仙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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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3执425号 | - |
当事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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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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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必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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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797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爱必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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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06 |
6 |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茂、史红梅、徐国荣、徐知府、王玉仙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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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3执42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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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9-02 |
7 |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茂、史红梅、徐国荣、徐知府、王玉仙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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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3执42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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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9-02 |
8 |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茂、史红梅、徐国荣、徐知府、王玉仙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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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3执4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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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9-02 |
9 |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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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执保8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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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20-01-03 |
10 |
爱必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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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2423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爱必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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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5-30 | 2019-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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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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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72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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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7297号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键、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12月5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企业(单位)代表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6月14日前向原告文付下一期租金,然而截止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企业类)》《昆明市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企业类)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于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腾还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租金为9282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773.5元的标准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为9个月,未缴租金为6961.5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腾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5%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为273天,应付违约金为10558元】;五、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于抵偿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六、判令被告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2日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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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原告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红梅、徐国荣、徐知府名誉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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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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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公告史红梅、徐国荣、徐知府: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珍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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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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