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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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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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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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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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民初37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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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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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720号杨勇:本院受理的(2019)云01民初3720号原告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及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该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935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4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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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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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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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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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720号杨勇: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8227068.49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5227068.49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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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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