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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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玉香、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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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执505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玉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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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1-26 |
2 |
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与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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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6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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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0 |
3 |
王惠娟、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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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3执恢4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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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16 |
4 |
王惠娟、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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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3执32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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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5-15 |
5 |
张玉香、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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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民初119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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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4-17 |
6 |
义乌市恒基涂料有限公司、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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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执13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基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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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4-29 |
7 |
戴森灶、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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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执159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戴森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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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08-28 |
8 |
宋义洪与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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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72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宋义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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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09-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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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02执5058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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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2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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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 廖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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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于二○二○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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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2 |
(2020)浙0103民初2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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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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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艺涛木业有限公司、廖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泰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6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723元人民币;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拖欠货款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9月26日,共计8236.96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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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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