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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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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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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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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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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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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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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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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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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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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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海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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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俞玉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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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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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俞玉芬、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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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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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成高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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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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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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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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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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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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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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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浙0226执恢658号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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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78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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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7811号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68748.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19元,由被告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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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 2 |
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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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78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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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7811号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加工款68748.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仇玉莉(联系方式:057459979027)书记员:陈丽萍(联系方式:0574599790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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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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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步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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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35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 刘步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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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350号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步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步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5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8元,由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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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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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步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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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35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 刘步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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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350号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步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步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市鄞州正方圆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款18219.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219.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被告刘步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13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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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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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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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74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 陈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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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742号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54614.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4614.6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国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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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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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申请执行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康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叶信礼、叶兰英、叶政、邵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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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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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579号叶信礼、叶兰英、叶政、邵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申请执行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康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叶信礼、叶兰英、叶政、邵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四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执2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查封裁定书、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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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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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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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74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 陈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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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742号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款54614.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国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孙巧浓(联系方式:0574-59979195)书记员:丁波君(联系方式:0574-599791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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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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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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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8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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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801号徐为:你(单位)与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16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加工款165929.29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388.94元。执行员:孙峰联系电话:88952551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4364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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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 9 |
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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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06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 董杰 周才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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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066号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26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杰、周才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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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 10 |
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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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06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 董杰 周才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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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066号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26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款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杰、周才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象山岚赋制衣有限公司、董杰、周才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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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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