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贾延来与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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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贾延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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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贾延来与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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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贾延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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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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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197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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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贾延来 当事人- 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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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9号之一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914419005847176966):本院受理原告贾延来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贾延来返还货架押金10000元、合同保证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延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延来承担183元,被告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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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 2 |
(2019)粤1972民初6359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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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贾延来 被告- 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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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359号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91441900584717XXXX):本院受理原告贾延来诉被告东莞市影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开庭传票(2019.7.23)、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原告提交了加盟合同、押金收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货架押金款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整;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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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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