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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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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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39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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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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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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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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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5-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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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239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7 | 详情 |
2 | (2005)武执字第00312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05-08-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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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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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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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1999)深宝法经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深圳市国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向原告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0270元,由被告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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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2 |
(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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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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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272号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宝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9: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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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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