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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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郑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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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774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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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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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福、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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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565、2556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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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12-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执132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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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253-132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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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253-13254号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满福、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253-1325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52856,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身份证号码:44050919611032241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52856,法定代表人:刘继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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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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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25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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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2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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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254号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5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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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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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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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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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庆诉被告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陈福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郑庆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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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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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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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郑庆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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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庆与被告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陈满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1万元;二、驳回原告郑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21546元;被告负担12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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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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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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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郑庆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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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2455号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陈福满:本院受理原告郑庆诉被告深圳市综安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联泰机动车训考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林德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泰能源有限公司、陈福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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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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