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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28号楼第4层13、14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79
    • 法院公告 118
    • 失信被执行人 15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7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桂0102执849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2-31
    2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桂0102执851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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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2-31
    3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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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执84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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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2-31
    4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港市顺拓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天越正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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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2888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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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0-08-24 2020-11-20
    5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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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执79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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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2-02
    6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桂0102执84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1-23
    7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桂0102执851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1-18
    8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桂0102执847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1-18
    9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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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执852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1-17
    10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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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执850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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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1-17

    法院公告11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桂0126民初2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凤钗 李秋花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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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宾阳县人民法院 G85 2019-05-12
    2 (2019)桂0126民初2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凤钗 李秋花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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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宾阳县人民法院 G85 2019-05-12
    3 (2016)桂0108民初208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丰瓴商贸有限公司 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李学勇 马晓珍 石壁 兰肖鹤 第三人- 资军生 资喻翔 陆旻 王俊凌 邵晓煌 刘旭 王定国 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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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G85 2018-08-03
    4 (2016)桂0108民初208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丰瓴商贸有限公司 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李学勇 马晓珍 石壁 兰肖鹤 第三人- 资军生 资喻翔 陆旻 王俊凌 邵晓煌 刘旭 王定国 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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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G85 2018-08-03
    5 (2017)桂0102民初76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卉筱越商贸有限公司 李佩璇 杨毅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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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6 (2017)桂0102民初76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保鼎时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阮氏辰 廖锦福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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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7 (2017)桂0102民初76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江篪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杨毅 廖锦福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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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8 (2017)桂0102民初76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丰篪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廖锦福 李佩璇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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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9 (2017)桂0102民初76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萨篪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叶丽 杨毅 广西财富共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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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10 (2017)桂0102民初76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卉垚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蓉 阮氏辰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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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失信被执行人1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桂0102执847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2 (2020)桂0102执854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3 (2020)桂0102执794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4 (2020)桂0102执851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5 (2020)桂0102执849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6 (2020)桂0102执852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7 (2020)桂0102执850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8 (2019)桂0102执197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5-27 详情
    9 (2018)桂0103执4240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7 详情
    10 (2018)桂0103执4239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7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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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28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贵港市顺拓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杨毅 广西天越正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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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顺拓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天越正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毅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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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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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28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贵港市顺拓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杨毅 广西天越正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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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88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主办人:罗春海联系电话:0771-56793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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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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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355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秋花 潘凤钗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陈孝先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琴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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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琴弟、李秋花、陈孝先、潘凤钗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35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本案移送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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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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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8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佩璇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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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毅、李佩璇、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63698.63元;二、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毅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41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佩璇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42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12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俊诚恒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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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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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9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阮氏辰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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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杨毅、阮氏辰、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226027.37元;二、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毅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43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阮氏辰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44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62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鸿越晟航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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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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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9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佩璇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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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佩璇、杨毅、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33972.6元;二、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为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佩璇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8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毅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10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金越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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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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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9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蓉 廖锦福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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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蓉、廖锦福、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33972.6元;二、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蓉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6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廖锦福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1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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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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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8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叶丽 廖锦福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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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马叶丽、廖锦福、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33972.6元;二、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为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叶丽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廖锦福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0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10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越盛凯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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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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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叶丽 张蓉 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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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蓉、马叶丽、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200547.92元;二、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57.53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479.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4657.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蓉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11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叶丽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712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61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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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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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民初141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蓉 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廖锦福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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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蓉、廖锦福、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467260.28元;二、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712.3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2.7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712.3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2.7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2.7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712.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2.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76712.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蓉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3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廖锦福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4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88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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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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