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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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斯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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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2民初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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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28 |
2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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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执异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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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0 |
3 |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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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9027号 | 无 |
原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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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8-03 |
4 |
郑仕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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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民终2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郑仕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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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26 |
5 |
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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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执异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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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03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市繁荣鞋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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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334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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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1-13 |
7 |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对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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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202财保9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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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26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上海远高阀业(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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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7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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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26 |
9 |
余胜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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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异3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永嘉县崇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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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2-09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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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312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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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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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02执2213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2 | (2020)浙0324执恢1056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1 | 详情 |
3 | (2020)浙0324执恢1055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1 | 详情 |
4 | (2020)浙0302执3344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5 | (2020)浙0302执186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6 | (2020)浙0302执185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7 | (2020)浙0302执149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8 | (2019)浙0324执3122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3 | 详情 |
9 | (2019)浙0324执恢805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6 | 详情 |
10 | (2019)浙0324执恢796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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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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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瞿猛啸 叶建通 余胜者 叶圣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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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显东、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余胜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余胜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浙03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而书面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罚息;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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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2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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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余胜者 叶建通 叶圣年 瞿猛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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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诉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息和罚息;二、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分别在最高保证限额4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余胜者、叶建通、叶圣年、瞿猛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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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3 |
(2016)浙0304民初38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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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3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 瞿猛啸 叶建通 金莉萍 叶显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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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建通、金莉萍、叶显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建通、金莉萍、叶显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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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4 |
(2016)浙0304民初2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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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2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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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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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
5 |
(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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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瞿猛啸 叶圣年 叶建通 叶显东 余胜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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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诉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内未付利息、未付复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罚息月利率8.7‰计算,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法律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瞿猛啸、叶圣年、叶建通、叶显东、余胜者在各自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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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
6 |
(2016)浙0304民初2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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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2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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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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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
7 |
(2016)浙0304民初2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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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2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 叶显东 良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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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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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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