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6)苏0581执519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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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张助强,被告王圣聪、朱雪琪、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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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30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助强 被告- 王圣聪 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朱雪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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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圣聪、朱雪琪、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8305号原告张助强诉被告王圣聪、朱雪琪、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圣聪、朱雪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助强借款本金336294.02元、利息17140.59元,以及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二、被告王圣聪、朱雪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助强支付律师费18202元;三、被告常熟市盛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恒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圣聪、朱雪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圣聪、朱雪琪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2元,由原告张助强负担1405元,被告王圣聪、朱雪琪、盛丰辅料、恒丰拉链负担76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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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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