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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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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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执229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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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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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与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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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6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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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03-1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0104民初8629号原告罗平与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陈军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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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6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平 被告- 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 朱志兵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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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629号原告罗平与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陈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平退还合作诚信金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二、被告陈军对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向原告罗平负有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追偿;三、驳回原告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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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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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629号原告罗平诉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陈军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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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6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平 被告- 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 朱志兵 陈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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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629号原告罗平诉被告四川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兵、陈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合作诚信金及违约金共计36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996元(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并支付2018年7月11日起至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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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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