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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豪宇建设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泰安里营门口路88号1-1幢8层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9
    • 法院公告 38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81

    法律诉讼3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琼宜、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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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6执5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琼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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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09-26
    2

    罗双彦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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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3301执恢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罗双彦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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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8-04
    3

    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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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024执5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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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16
    4

    赵乔林、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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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2执57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乔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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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6-29
    5

    龚大春、成都市新赛特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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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44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龚大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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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4-13
    6

    龚大春、邹孔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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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46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龚大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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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4-13
    7

    龚大春、唐德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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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45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龚大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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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4-13
    8

    彭山区牧马振银建材经营部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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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1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彭山区牧马振银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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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27
    9

    西充县民政局、邹孔勇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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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执监12号 其他案由

    申诉人-西充县民政局
    申请执行人-邹孔勇
    李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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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8-15
    10

    王洪友与林建文、杨毅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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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6执100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洪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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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3-25

    法院公告3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川0116民初37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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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100 2020-09-03
    2 (2019)川0116民初37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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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100 2020-09-03
    3 (2019)川0116民初198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杨秀海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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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09 2019-10-31
    4 (2019)川0116民初198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杨秀海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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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G09 2019-10-31
    5 (2019)川0106民初314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熊利容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杨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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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41 2019-10-10
    6 (2019)川0106民初314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熊利容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杨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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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41 2019-10-10
    7 (2018)内0602民初499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高梓越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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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G19 2019-03-03
    8 (2018)内0602民初499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高梓越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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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G19 2019-03-03
    9 (2018)内0602民初4992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高梓越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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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G39 2018-09-29
    10 (2018)内0602民初4992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高梓越 被告-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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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G39 2018-09-29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川0108执1136号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1 详情
    2 (2018)川0107执4545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16 详情
    3 (2018)川0522执464号 合江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07 详情
    4 (2017)川0704执133号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16 详情
    5 (2016)川0603执2304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6-10-17 详情
    6 (2016)川0108执1734号 成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9-02 详情
    7 (2015)旺苍执字第00518号 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7-22 详情

    送达公告8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石兴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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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石兴琼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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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9号原告石兴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兴琼劳务费3612元及利息(利息以3612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石兴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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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2

    原告陈中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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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6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陈中明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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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68号原告陈中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中明劳务费9350元及利息(利息以9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陈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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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3

    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杨立、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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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林建文 被告- 杨琴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杨立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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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3号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杨立、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建文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文自愿申请撤回对杨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16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文撤回对杨立的起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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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4

    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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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林建文 被告- 杨琴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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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3号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16民初28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林建文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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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5

    原告王先政、邓素清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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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1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王先政 邓素清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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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0号原告王先政、邓素清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先政、邓素清劳务费43079元及利息(利息以43079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先政、邓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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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6

    原告黄仁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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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黄仁琼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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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8号原告黄仁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仁琼劳务费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黄仁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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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7

    原告饶茂安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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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饶茂安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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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6号原告饶茂安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茂安劳务费4820元及利息(利息以482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饶茂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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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8

    原告刘平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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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刘平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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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5号原告刘平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劳务费1954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45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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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9

    原告李素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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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0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素华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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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7号原告李素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素华劳务费57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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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10

    原告宋玉清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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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6民初280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宋玉清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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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1号原告宋玉清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玉清劳务费57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宋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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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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