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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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贝恩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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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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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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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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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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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收方法:以15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原告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创兴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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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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