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11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1月与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1800000元;2015年1月与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金额972000元;2015年3月与杭州华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金额533000元;2015年7月与杭州逸峰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1100000元;2015年9月与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1030000元;2015年10月与杭州东元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492500元;2015年12月与杭州科导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2630000元;2016年4月与杭州余杭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3660000元;2016年6月与戴运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金额520000元。以上合同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910.6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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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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