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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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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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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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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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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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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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7-21 | 2018-09-29 |
3 |
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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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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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8-09-29 |
4 |
谢小利与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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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4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谢小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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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3-20 | 2018-04-19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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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09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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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24 | 2017-09-15 |
6 |
蒲贵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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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初73号 |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蒲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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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5 | 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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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贵与伊专、张玉臣、仇利杰、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北仑支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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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初73号 |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蒲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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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5 | 201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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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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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09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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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7-11 | 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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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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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0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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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3-06 | 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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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仇利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与被上诉人蒲贵、原审被告伊专、张玉臣、高峰、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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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279号 |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仇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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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7-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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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16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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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6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蔡赛萍 张开道 被告- 贾在山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余慧倩 孙森洋 余方敏 潘立峰 汪幼娜 汪洋 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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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91民初1629号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9133020105****956L)、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9133020606****7475)、汪洋(3302241975****3318):本院受理原告张开道、蔡赛萍与被告汪幼娜、潘立峰、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孙森洋、余慧倩、余方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为清偿款2439097.08元,以及自2018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21日为75154.68元,合计暂定2514251.76元)。2、被告汪幼娜、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孙森洋、余方敏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方对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潘立峰、余慧倩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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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2020)浙02民终3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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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89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潘立峰 汪幼娜 被上诉人- 孙森洋 蔡赛萍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余方敏 贾在山 汪洋 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 余慧倩 张开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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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民终3894号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孙森洋、余慧倩: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汪幼娜、潘立峰与被上诉人张开道、蔡赛萍、原审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孙森洋、余方敏、余慧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389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9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汪幼娜、潘立峰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4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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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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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开道、蔡赛萍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幼娜、孙森洋、余方敏、潘立峰、余慧倩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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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40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开道 蔡赛萍 被告-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汪洋 贾在山 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 汪幼娜 孙森洋 余方敏 潘立峰 余慧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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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406号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孙森洋、余方敏、余慧倩:本院受理原告张开道、蔡赛萍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在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幼娜、孙森洋、余方敏、潘立峰、余慧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开道、蔡赛萍代偿款2439097.08元,并支付以2439097.0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余慧倩在未出资1960000元范围内对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被告潘立峰在2040000元范围内对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四、被告余方敏、贾在山、孙森洋、汪幼娜、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在4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余慧倩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汪洋在156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余慧倩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贾在山在960000元范围对被告余慧倩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贾在山在未出资22440000元范围内对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八、被告孙森洋、汪幼娜、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在12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贾在山的上述第七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被告汪洋在204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潘立峰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被告孙森洋、汪幼娜、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在132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潘立峰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一、被告孙森洋在未出资21780000元范围内对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十二、被告汪幼娜、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在2178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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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4 |
原告张开道、蔡赛萍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再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幼娜、孙森样、余方敏、潘立峰、余慧倩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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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40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开道 蔡赛萍 被告-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汪洋 贾再山 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 汪幼娜 孙森样 余方敏 潘立峰 余慧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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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40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开道、蔡赛萍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汪洋、贾再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幼娜、孙森样、余方敏、潘立峰、余慧倩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为清偿款2439097.08元,以及自2018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21日为75154.68元,合计暂定2514251.76元)。2.判令汪洋、贾再山、宁波亿泽投资有限公司、汪幼娜、孙森样、余方敏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潘立峰、余慧倩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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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5 |
原告谢小利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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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4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谢小利 被告-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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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487号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小利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2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谢小利代偿款2020000元、利息损失56177.83元,并支付分别以19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4日起和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谢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84元,由原告谢小利负担663元,由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32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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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6 |
原告谢小利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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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4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谢小利 被告-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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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487号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小利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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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7 |
(2014)甬鄞商初字第1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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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17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被告- 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周卫锋 潘立峰 虞叶琴 曹严益 李玲 汪洋 余方敏 张开道 蔡赛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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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周卫锋、潘立峰、虞叶琴、曹严益、李玲、汪洋、余方敏、张开道、蔡赛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谢小利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甬鄞商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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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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