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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石壹号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B131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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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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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二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有被上诉人承担。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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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8
    2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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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一深圳市红石壹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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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一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关于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的居泰隆项目的执行及收益情况;二、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置备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供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阅;在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行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三、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负有协助义务;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8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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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3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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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二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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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二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有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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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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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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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项目的执行及收益情况: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派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了解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判令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居泰隆项目的资金去向及执行收益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4、两第三人配合被告履行以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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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5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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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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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项目的执行及收益情况: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派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了解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判令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居泰隆项目的资金去向及执行收益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4、两第三人配合被告履行以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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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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