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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玮拓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清溪镇大利鹿湖东路366-1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莱恒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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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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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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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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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莱恒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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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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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莱恒鑫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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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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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深圳市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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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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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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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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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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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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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民初0307民初10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485元;二、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748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至;以674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3日登于深圳市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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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2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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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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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民初0307民初10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485元;二、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748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至;以674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3日登于深圳市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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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3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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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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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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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4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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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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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7民初1010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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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5

    (2018)粤0309执10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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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9执1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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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执1022号深圳市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玮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9执10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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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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