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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布吉文体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飞大道333号启迪协信4栋319-B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新涛、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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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民申605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再审申请人-黄新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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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15
    2

    黄新涛与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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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68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新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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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6-30
    3

    深圳市龙岗区现代远程教育中心与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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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787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现代远程教育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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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07
    4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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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行终1309号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上诉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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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31
    5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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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终29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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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1-03
    6

    深圳湛林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新涛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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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8586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深圳湛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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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8
    7

    深圳市大生体育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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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576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生体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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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08
    8

    吴烨与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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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80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吴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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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1-06-30
    9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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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行终1424号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上诉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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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4 2020-01-14
    10

    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新涛、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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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81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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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0-22 2019-11-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1094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3 详情
    2 (2021)粤03执112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02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异923号听证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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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92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若辰世纪(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非凡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湛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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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923号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若辰世纪(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湛林投资有限公司、非凡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你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进行听证。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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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1)粤0305执935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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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358号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国银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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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358号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银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7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受理费的义务,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局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935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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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2019)粤0307民初21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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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2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吴金文 当事人-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俊标 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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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235号陈俊标: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文诉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标,第三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2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文返还履约保证金275万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以275万元为基数,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59元(原告已预缴)、鉴定费57931元(被告永宏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1286元,其余受理费26473元、鉴定费57931元均由被告永宏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64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永宏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47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及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金文针对永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一审、二审、司法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吴金文、陈俊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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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4

    (2021)粤0305执29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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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2912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国银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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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912号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银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7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9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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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5

    (2021)粤03执11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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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1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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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129号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8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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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6

    (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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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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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78124.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21285.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19410.18元)4、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30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张锦煌电话:0755-8486687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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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7

    (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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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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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78124.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21285.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19410.18元)4、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30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张锦煌电话:0755-8486687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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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8

    (2020)粤0307民初258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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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8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吴烨 被告-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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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01号陈俊标:本院受理原告吴烨诉被告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第三人陈俊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580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2月3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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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9

    (2018)粤0307执45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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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455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春艳 被告-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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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4550号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春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8】6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45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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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0
    10

    (2018)粤0307执45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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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454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汪荣贇 被告- 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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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4540号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荣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8】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4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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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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