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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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2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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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2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林清 邓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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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邓土军、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宝新、李开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赵会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27048.4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704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为止,暂计至2021年2月1日,利息为¥15633.6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一2项暂计人民币242682.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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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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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98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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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98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邓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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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邓土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52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98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土军名下价值相当于242682.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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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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