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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骏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2号11幢8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青岛盛腾海产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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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34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盛腾海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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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4-08
    2

    黄继岳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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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4334号 合同纠纷

    原告-黄继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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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1-06
    3

    海宁永泽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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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11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永泽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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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1-04
    4

    杭州中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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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99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中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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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11-04
    5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鲁海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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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1062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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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7-15 2020-11-04
    6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鲁海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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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10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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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07-28
    7

    福建省光泽县梦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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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92民初6148号之一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省光泽县梦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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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03-25 2020-05-25
    8

    陈红梅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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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104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陈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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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2-04 2019-12-28
    9

    张文波、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其他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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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5335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文波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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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09-02 2020-08-31
    10

    胡利华与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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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240号 合同纠纷

    原告-胡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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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01-07 00:00:00 2019-01-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5执289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4 详情
    2 (2021)浙01执1003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27 详情
    3 (2021)浙01执368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5 详情
    4 (2021)浙0105执94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1-02-25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5民初7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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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7782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谢明乐 被告-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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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782号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谢明乐诉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嘉美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款项20525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41050元。一、确认原告谢明乐与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电商运营战略合作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谢明乐押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谢明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363元,由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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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2

    (2021)浙0105民初9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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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91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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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5民初91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禹琦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押金款30000元,逾期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6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民三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259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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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3

    (2021)浙0105民初10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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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10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溢星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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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溢星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溢星峰科技有限公司押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溢星峰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财产保全费588元,合计1808元,由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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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4

    (2020)浙0105民初653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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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653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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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金:本院受理(2020)浙0105民初653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轿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请:1、解除原告济宁轿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商运营战略合作合同》;2、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1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1198元;3、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被告罗金对被告杭州双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08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民三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259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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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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