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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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吉红建与被申请人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邓巧年、兴化市自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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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证保1号 |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
原告- 吉红建 被告- 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陈美娟 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 王高灿 陈启荣 周满花 邓巧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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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证保1号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本院受理申请人吉红建与被申请人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邓巧年、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281证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巧年名下坐落于兴化市顺达路9号仓库及该仓库内的物品予以查封、录像,任何人不得对该仓库及室内物品进行处置,或者有其他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束正文联系电话:0723-80799177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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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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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于庆桂与被申请人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邓巧年、兴化市自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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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证保2号 |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
原告- 于庆桂 被告- 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陈美娟 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 王高灿 陈启荣 周满花 邓巧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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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证保2号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本院受理申请人于庆桂与被申请人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邓巧年、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281证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巧年名下坐落于兴化市顺达路9号仓库及该仓库内的物品予以查封、录像,任何人不得对该仓库及室内物品进行处置,或者有其他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束正文联系电话:0723-80799177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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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3 |
关于申请人赵顺年与被申请人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邓巧年、兴化市自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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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证保3号 |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
原告- 赵顺年 被告- 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陈美娟 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 王高灿 陈启荣 周满花 邓巧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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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证保3号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本院受理申请人赵顺年与被申请人王高灿、陈美娟、陈启荣、周满花、邓巧年、兴化市自来水总公司、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281证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巧年名下坐落于兴化市顺达路9号仓库及该仓库内的物品予以查封、录像,任何人不得对该仓库及室内物品进行处置,或者有其他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束正文联系电话:0723-80799177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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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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