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王树清与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3民初38038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王树清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5 |
| 2 |
张从涛与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左泽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817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张从涛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9-03-21 |
| 3 |
张从涛与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818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张从涛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9-01-22 |
| 4 |
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粤03执3728号之一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12-04 |
| 5 |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京02民特13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9 | 2016-08-08 |
| 6 |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允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峰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2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建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6-03-08 | 2016-11-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3民初3803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3民初3803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郑燕芳: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2020)粤0303民初38038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8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王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15 |
| 2 |
(2018)粤0303民初8179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817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张从涛 当事人-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左泽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从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左泽宁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卡号为621558180400414101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109000元及相应存款利息返还原告张从涛;二、驳回原告张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左泽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左泽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
展开
|
2018-12-21 |
| 3 |
(2018)粤0303民初8182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818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张从涛 当事人-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从涛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卡号为6222624390000737309的交通银行帐户上的人民币220000元及相应存款利息返还原告张从涛;二、驳回原告张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
展开
|
2018-10-29 |
| 4 |
(2018)粤0303民初8179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817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张从涛 当事人-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左泽宁:本院受理(2018)粤0303民初8179号原告张从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2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
展开
|
2018-09-2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