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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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豫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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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388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欧司朗有限公司 上海豫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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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3885号上海豫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GmbH)与被告上海豫海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74678、66692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方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司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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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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