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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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旭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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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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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6 |
2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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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2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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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18 |
3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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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2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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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18 |
4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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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2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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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18 |
5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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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2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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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18 |
6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建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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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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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26 |
7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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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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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5 |
8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天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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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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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5 |
9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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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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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5 |
10 |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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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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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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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41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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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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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130号张风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10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18.22元、水费170.91元、排污费51.83元、垃圾处理费33.96元及利息(以2274.92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风波负担,被告张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电话:0755-232590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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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0310民初414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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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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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144号王堂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1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755-23259068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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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2021)粤0310民初41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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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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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134号廖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1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755-23259068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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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4 |
(2021)粤0310民初41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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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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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157号彭伟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1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755-23259068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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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5 |
(2020)粤0305执15005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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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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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05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05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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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6 |
(2020)粤0305执150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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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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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05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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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7 |
(2020)粤0309民初166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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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66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区花半里幼儿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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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6699号深圳市龙华区花半里幼儿园: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花半里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日0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月11月1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佳鑫联系电话:0755-21088041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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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8 |
(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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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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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D2018050301号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8000元;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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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9 |
(2019)粤0309民初793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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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9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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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939号熊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17915.3元以及违约金7835.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5月2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王晶晶联系电话: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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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10 |
(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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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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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D2018050301号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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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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