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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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庆华、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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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民终58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兰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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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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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纺织针服有限公司)、湖南康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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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40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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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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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庆华与刘志德、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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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02民初385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兰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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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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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东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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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2民初13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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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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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7096号《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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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709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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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7096号杨平安、石勇丽:上诉人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如下:《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决定由俞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媛、审判员吴春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俞红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刘尹琳,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刘尹琳电话:0755-8353569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编:518036(须用中国邮政EMS)*欢迎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搜索“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实名认证,即可了解更多案件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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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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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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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勇丽 杨平安 蔡华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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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上诉状,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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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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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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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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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4 |
(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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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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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21年3月4日提交公证书、转账记录两份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胡曼晴电话:0755-2232128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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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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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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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勇丽 蔡华九 杨平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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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21年3月4日提交公证书、转账记录两份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胡曼晴电话:0755-2232128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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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6 |
(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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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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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7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院联系人:胡曼晴电话:0755-2232128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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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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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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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勇丽 蔡华九 杨平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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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本院定于2021年05月07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院联系人:胡曼晴电话:0755-2232128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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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8 |
(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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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平安 蔡华九 石勇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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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8110号杨平安、石勇丽:原告湖南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九、杨平安、石勇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转普裁定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你方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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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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