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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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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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3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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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2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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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3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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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3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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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4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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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4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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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3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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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5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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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3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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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6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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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3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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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7 |
李培主、李秀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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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443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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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30 |
8 |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鹏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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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异1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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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16 |
9 |
宁波中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顺置业有限公司等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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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199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宁波中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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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15 |
10 |
上海力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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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2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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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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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3民初49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自贸区宝瑞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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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8-21 |
2 | (2019)辽0211执异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连新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亚东 于亚杰 大连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新东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东昌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东瑞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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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12-15 |
3 | (2018)辽0211执异3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鹏 被告- 陈亚东 大连新东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东瑞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东昌置业有限公司 于亚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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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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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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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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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第三人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01民初27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500,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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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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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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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274号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第三人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01民初27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500,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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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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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晟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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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追加你司为第三人,因你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将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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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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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晟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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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追加你司为第三人,因你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814,173.20元;2、被告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以100,814,173.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为696,860.7元);3、被告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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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5 |
(2019)渝0112民初4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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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471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淮北市昌业商贸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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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471号淮北市昌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市昌业商贸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9月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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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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