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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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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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116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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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19 |
2 |
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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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32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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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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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丽、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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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辖终1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何文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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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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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3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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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60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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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3607号何文丽、匡玉娥、栗伟忠: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丽、匡玉娥、栗伟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3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文丽、匡玉娥、栗伟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许瀚丹电话:0755-210507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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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1)粤0309民初3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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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60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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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3607号何文丽、匡玉娥、栗伟忠: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丽、匡玉娥、栗伟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36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何文丽、匡玉娥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其中何文丽未缴1050万元,匡玉娥未缴750万元)共同赔偿原告(2019)浙0102执1163号案件未获清偿的损失(暂计1320833元)。二、判决被告栗伟忠对何文丽、匡玉娥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许瀚丹电话:0755-210507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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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17)浙0102民初43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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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43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何文丽 匡玉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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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4335号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何文丽、匡玉娥:本院对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何文丽、匡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60833.33元,2018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秦雯电话:8675280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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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4 |
(2017)浙0102民初43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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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4335号 | - |
当事人- 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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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4335号中卫华医(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华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何文丽、匡玉娥:原告杭州益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2017)浙010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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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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