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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惠信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石化交易大楼A楼4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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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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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03 2017-09-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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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被告-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李鹏飞 刘玉玲 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惠英 钟剑琼 严毓平 李淑芹 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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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李鹏飞、刘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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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6
    2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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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被告-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李鹏飞 刘玉玲 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惠英 钟剑琼 严毓平 李淑芹 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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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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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0
    3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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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被告-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李鹏飞 刘玉玲 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惠英 钟剑琼 严毓平 李淑芹 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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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民初1434号李鹏飞、刘玉玲、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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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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