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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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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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4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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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9 |
2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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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执352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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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31 |
3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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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5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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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01 |
4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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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4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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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01 |
5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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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39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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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9-01 |
6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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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执106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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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6-30 |
7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鑫鼎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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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执3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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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3 |
8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云、徐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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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0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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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1-30 | 2019-12-28 |
9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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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2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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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5 |
10 |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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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2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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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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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鑫鼎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费秦汉 顾旭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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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2 | (2017)浙0502民初34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科森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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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6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科森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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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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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502民初45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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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5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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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4507号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507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邮寄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敬业路1255号)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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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2 |
(2020)浙0502民初44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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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4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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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2民初4495号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495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邮寄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敬业路1255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二Ο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黄剑法官联系电话:0572-2287894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敬业路1255号邮政编码:31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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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3 |
(2020)浙0502民初44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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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4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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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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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4 |
(2020)浙0502民初45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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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5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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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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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5 |
(2019)浙0502民初37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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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崔德灶 姚建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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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79号崔德灶、姚建芳: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779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德灶、姚建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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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6 |
(2019)浙0502民初52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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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2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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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5221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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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7 |
(2019)浙0502民初52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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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2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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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5210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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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8 |
(2019)浙0502民初52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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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2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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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5221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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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9 |
(2019)浙0502民初52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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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2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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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5210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米语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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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10 |
(2019)浙0502民初37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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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崔德灶 姚建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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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德灶、姚建芳: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779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德灶、姚建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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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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