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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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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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丁雪 当事人- 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 被告- 韩庚 于光东 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高放 王铁军 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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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雪诉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高放、于光东、王铁军、韩庚、第三人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就(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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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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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丁雪 当事人- 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高放 韩庚 于光东 王铁军 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 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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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雪诉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高放,于光东,王铁军,韩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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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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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丁雪 当事人- 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 被告- 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王铁军 韩庚 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高放 于光东 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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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丁雪诉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上海庚心文化传媒工作室高放、于光东、王铁军、韩庚、第三人北京庚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沐竺枋文化传媒工作室就(2021)沪0118民初17306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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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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