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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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智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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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97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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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7-08-18 | 2017-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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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智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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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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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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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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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97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王智超来源 本院受理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王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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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智超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9-01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智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工商登记部门将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卓智魔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变更登记至王智超名下。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智超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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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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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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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97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王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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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英雄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19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继续履行你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签署的《股权协议》;请求判令你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及其相关事宜;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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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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