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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25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8

    法律诉讼1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唐继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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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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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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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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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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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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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高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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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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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陶治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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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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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陶治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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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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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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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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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王先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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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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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马其兵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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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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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刘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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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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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皖0202民初5199号陈根生、管凤琴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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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202民初51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李木香 章智辉 陈根生 管凤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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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199号陈根生、管凤琴: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陈根生、管凤琴、章智辉、李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根生、管凤琴偿还贷款本金132328.04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至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5月8日,应收利息472082.49元、其他应收费用(手续费)16846.69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以上合计631257.22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根生、管凤琴抵押车辆车牌号皖BAP078大切诺基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章智辉、李木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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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2

    (2022)皖0202民初3671号邓芳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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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202民初36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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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3671号邓芳: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余额28063.72元,逾期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等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应收利息767.5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57.6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0.95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32109.78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芜开发区字第2011042853号,明园小区1-1-306)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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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3

    (2021)皖0202民初8583号樊道金、高梅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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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85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樊道金 高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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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583号樊道金、高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樊道金、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樊道金、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05943.47元、利息2767.49元、罚息107.92元、复利31.75元,合计208850.63元及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樊道金、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三、原告有权以被告樊道金、高梅位于本市新里伊顿公馆6#楼1-2501室住房(房地产权证号:201103496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82元,由被告樊道金、高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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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6
    4

    (2021)皖020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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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74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朱双琴 曹先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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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425号曹先仁、朱双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曹先仁、朱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先仁、朱双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458102.77元、利息12718.8元、罚息464.3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曹先仁、朱双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95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曹先仁、朱双琴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小区19-2#楼2-302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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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5

    (2021)皖0202民初7425号曹先仁、朱双琴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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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74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朱双琴 曹先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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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425号曹先仁、朱双琴: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曹先仁、朱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曹先仁、朱双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4255.18元、利息8603.06元、罚息234.84元及自2021年5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2、请求判决被告曹先仁、朱双琴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用23000元。以上1、2项暂合计496093.08元。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曹先仁、朱双琴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小区19-2#楼2-302房屋(权证号: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69227号、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69228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先仁、朱双琴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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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6

    (2021)皖0202民初8583号樊道金、高梅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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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85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高梅 樊道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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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583号樊道金、高梅: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樊道金、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余额209843.32元,逾期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等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利息970.51元,本金罚息22.25元,利息罚息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以上合计:218841.58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芜镜湖区字第2011034967号,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6#楼1-2501)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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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7

    (2021)皖0202民初1622号龙湖包装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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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6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王道璜 徐巧云 芜湖市龙湖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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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622号芜湖市龙湖包装有限公司、王道璜、徐巧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市龙湖包装有限公司、王道璜、徐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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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8

    (2021)皖0202民初1456号鲍伦斌、尚海林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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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45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尚海林 鲍伦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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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2民初1456号鲍伦斌、尚海林: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鲍伦斌、尚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鲍伦斌、尚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欠款本金55454.27元、利息6640.73元、违约金12573.28元、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手续费)元,合计75117.20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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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9

    (2021)皖0202民初1471号王余林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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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47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王余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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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2民初1471号王余林: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王余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欠款本金47921.74元、利息24118.1元、违约金7539.79元,合计79579.63元。2020年12月18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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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10

    (2021)皖0202民初1460号李为民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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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2民初14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李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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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1)皖0202民初1460号李为民: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李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欠款本金27986元、利息10547.44元、违约金6047.41元,合计44580.85元,并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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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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