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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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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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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公告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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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黔民初219号 -

    当事人- 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贵州省宏泰伟业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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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27民特32号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环境厅)与贵州省宏泰伟业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规程(试行)》第九条规定,现将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公告如下: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宏泰公司位于地下的含重金属酸性生产废水调节池侧壁裂缝渗漏,致使渗漏废水与排洪沟内雨水混合流出,导致下游受到污染。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强降雨导致宏泰公司厂区地下调节池侧壁水压过高而产生裂缝,泄漏的含重金属的废水与排洪沟的雨水混合后从毗邻厂区的高速公路涵洞口流出,经321国道右测的边沟向东北方向,流经大塘、粮亩约3000米后在粮亩桥处汇入洗布河。根据监测报告显示,镉为下游地表水、沉积物的主要特征污染物。沉积物污染范围为宏泰公司厂区毗邻的高速公路涵洞口至粮亩桥之间约3公里的小河沟及周边鱼塘。经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设计院对前述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贵州省宏泰伟业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泄漏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作为双方进行磋商的基础依据。二、关于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宏泰公司因含重金属酸性生产废水调节池侧壁裂缝渗漏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地表水及沉积物重金属超标,降低了水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宏泰公司泄露的污水导致涵洞出口至粮亩桥段小河沟内沉积物重金属超标,小河沟长约3公里,平均宽度1米,沉积物厚度约0.2米,沉积物总量约600平方米。沉积物中重金属(尤其是镉)严重超标,应对沉积物进行清淤疏浚,并对清理出的沉积物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达标后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同时,组织实施服务替代修复工程。宏泰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按前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省环境厅同意后由宏泰公司组织实施。(二)修复期限,宏泰公司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完成上述修复治理工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宏泰公司应及时向省环境厅通报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省环境厅同意,工期可适当延长。(三)监督及评估,修复方案的实施由宏泰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全程监督,明确第三方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省环境厅书面报告上月沉积物治理修复工程或替代修复工程实施情况;沉积物治理修复方案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第三方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省环境厅书面报告。该第三方履行监督及评估产生的费用由宏泰公司与之签订协议并支付。(四)宏泰公司应承担的相关费用,1、期间生态功能损失费66万元;2、应急处置费171.467万元,其中宏泰公司支出135.64万元,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支出监测费用20.25万元,麻江县环境保护局支出应急监测费用15.577万元;3、污染修复费用90万元;4、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费29.9万元;5、律师代理费2万元,共计359.367万元。支付方式为:由宏泰公司分别支付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监测费用20.25万元和麻江县环境保护局监测费用15.577万元;鉴定评估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31.9万元,省环境厅已先行垫付,由宏泰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前向省环境厅支付;功能损失费和污染修复费共计156万元用于宏泰公司沉积物治理修复工程或替代修复工程。修复工程由宏泰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工程费用由宏泰公司和其委托的第三方自行商议。以上赔偿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未有异议,本院即依法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联系人:刘国红法官联系电话:08548622038联系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13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3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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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2
    2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公告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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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黔民终401号 -

    当事人- 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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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27民特31号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环境厅)与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福集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规程(试行)》第九条规定,现将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公告如下: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瓮福集团发财洞污水处理应急装置(厂)位于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镇东北面7公里毛栗树村,取水点位于重安江浪坝河段发财洞内,是瓮福集团摆纪磷石膏渣场及周边地下水最大的排泄口。2018年3月16日至19日,福泉市马场坪持续暴雨,瓮福集团发财洞水量剧增,出水夹带的大量泥沙和杂物将污水处理装置抽水泵堵塞,造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发财洞废水溢流,造成下游重安江、清水江总磷、氟化物超标。事件造成发财洞下游重安江、重安江汇入清水江后至展架大桥约157公里的地表水受污染。经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设计院对前述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瓮福集团发财洞污水处理厂“3.18”废水泄露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作为双方进行磋商的基础依据。二、关于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瓮福集团对其产生的污水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对其发财洞污水处理装置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负责,对该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造成的违法排污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一)责任承担及履行方式,本次事件造成发财洞下游重安江、重安江汇入清水江后至展架大桥约157公理的地表水受污染,污染水体总量约4209万立方米。由瓮福集团按照《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自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瓮福集团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前述《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可行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或替代性修复方案,经省环境厅同意后实施。(二)修复期限,瓮福集团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上述修复治理工程,并提请省环境厅组织修复效果评估。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瓮福集团应及时向省环境厅通报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省环境厅同意,工期可适当延长。(三)监督及评估,修复方案的实施由瓮福集团自行委托第三方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全程监督,明确第三方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省环境厅书面报告上月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修复方案实施结束后30日内,由第三方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省环境厅书面报告。该第三方履行监督及评估产生的费用由瓮福集团与之签订协议并支付。(四)瓮福集团应承担的相关费用,1、生态功能损失费441.75万元;2、应急处置费3.285万元;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费20万元;4、律师代理费2万元,共计467.035万元。支付方式为:生态功能损失费441.75万元由瓮福集团按照《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自行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应急处置费3.285万元,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和福泉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具财政专用收据后,由瓮福集团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支付2.3235万元,向福泉市环境保护局支付0.9615万元;鉴定评估费和律师代理费22万元,经省环境厅向瓮福集团开具财政专用收据后,由瓮福集团向省环境厅支付。上述费用瓮福集团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赔偿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未有异议,本院即依法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联系人:刘国红法官联系电话:08548622038联系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13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3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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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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